審計法共分七章、五十四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第三章審計機關職責、第四章審計機關權限、第五章審計程序、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其主要內容有:
第一章 總則
本章共六條,是對整部法律及我國的審計監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綱領性、原則性規定,包括了審計法的立法目的、審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審計監督的原則要求等內容。
1.審計法的立法目的
審計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 審計監督制度的基本內容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監督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依照本法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或事項。審計監督的內容主要是國家財政收支和與國有資產有關的財務收支。審計機關在對國家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過程中,應當對其是否真實、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益實施監督,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其保值增值。
3.審計立法的基本原則
①依法審計原則。《審計法》第三條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這要求審計機關在執法中既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也要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和審計處理、處罰。
②獨立性原則。《審計法》第五條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條規定授權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排除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③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原則。為使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法》第六條規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本章共九條,本章對審計機關的設立、工作關系和經費,審計人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作出了規定。
1. 審計機關的設立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2.工作關系和經費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3. 審計人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本章共十五條,是關于審計機關職責的規定。所謂審計機關的職責,又稱審計職責,是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活動中依法應當承擔的任務,是審計機關開展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審計職責由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具有鮮明的法定性。
本章通過規定審計機關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及其審計機關管轄范圍等,確定了審計機關的職責。《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的職責主要有: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本級各部門包括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等。
2、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這些國有金融機構包括國有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4、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采購等單位的財政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7、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社會捐贈資金包括境內外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貨幣、有價證券和實物。
8、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0、審計機關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11、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干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本章共七條,是對審計機關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所享有的檢查、調查、封存、提請協助等權限作出的規定。審計機關的權限主要有:
1、要求報送資料權,即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2、檢查權,即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
3、調查取證權,即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行政強制措施權,即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通知暫停撥付款項、責令暫停使用款項;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行為,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5、提請協助權,即有權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6、移送權,即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有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有權移送司法機關;有權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被審計單位執行的違法規定;有權向有關立法機關、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修改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加強與改進宏觀調控的建議;
7、處理處罰權,即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8、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權,即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審計程序
本章共五條,審計程序是審計監督活動中,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雙方必須遵循的步驟、順序、方式、方法和期限的總和。國家審計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四個環節。
1、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審計準備。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上級審計機關對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應當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每個審計組實施審計前應當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具體的審計實施方案。
3、審計實施。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4、審計終結。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對象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有關業務機構和專門機構或者人員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后,由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如果對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之日起60日內,向南陽市審計局和臥龍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依法進行監督。
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本章共十條。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中的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而承擔的法律后果。其內容包括主要兩個方面:一是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責任。
1、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
①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②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
③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④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對于①和②兩類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直接追究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審計法》第43條明確規定:"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對于③和④兩類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根據《審計法》第44條規定:"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或者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
①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的財政收支行為。雖然審計法沒有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具體形式,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主要有違反國家規定亂開口子,越權和違法減免稅收;截留、隱瞞、轉移財政收支;虛報支出,亂支亂用財政資金;財稅機關多提留各種分成,侵占財政資金等行為。根據《審計法》第45條:“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的規定做出處理。與原《審計法》相比,修訂后的《審計法》45條,明確了處理措施的種類,進一步規范審計執法行為,進一步落實審計機關的處理權。
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雖然審計法沒有規定違反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具體形式,但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主要有虛報產量或者銷量、擠占成本和營業外收入、挪用各類專項資金等行為。根據《審計法》第46條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的規定做出處理、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處理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也就是說,審計機關應當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的行政責任,如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罰款等處理。審計機關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行政處罰的方式。
第七章 附則(略)
貫徹落實《審計法》,既是審計機關的職責,也是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共同的責任。各部門要從維護法律尊嚴、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支持審計工作,為《審計法》的貫徹實施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審計工作,努力工作,積極探索,加大審計執法的力度、努力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果,嚴格履行法律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為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