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委十屆三次全會部署,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綱要。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全面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為實現四川“兩個跨越”創造良好法治環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充分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穿于依法治省全過程,確保依法治國方略在四川扎實推進。
堅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忠于、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依法規范和行使公共權力,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保證憲法法律貫徹實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執政為民、立法為民、執法為民、司法為民,切實保障公民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
堅持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把依法治省貫穿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各個領域,緊緊圍繞實施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建立依法促進科學發展、加快發展的體制機制。
(三)總體目標
到2020年,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公共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公民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治蜀興川各項事業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基本形成尚法守制、公平正義、誠信文明、安定有序的依法治省新格局。
———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各級領導干部學習法律、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治,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自覺性顯著提高。人民群眾相信法律、維護法治,自覺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形成良好法治環境。
———公共權力依法規范公開運行。各級黨委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障執法的水平進
一步提高。人民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人民民主不斷擴大。行政決策、執法、監督、問責等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司法公信力、監督力有效提升。社會監督機制不斷健全,廣泛參與監督的局面初步形成。
———公民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依法保障全體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相統一,自覺遵守法律規定,理性有序表達訴求,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人民群眾在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自由和尊嚴。
———治蜀興川各項事業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法治理念貫穿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各方面,落實于實施“三大發展戰略”各領域。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法治環境不斷優化。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平等保護,遵法守法誠信經營者受保護、得發展。建設美麗繁榮和諧四川的法治基礎不斷鞏固。
(四)實施進程
把握法治建設的長期性、艱巨性和漸進性,不斷創新推進機制,切實取得實效。2014年至2020年,每年制定貫徹實施本綱要的具體辦法和措施,明確當年的工作重點和責任單位,納入各地、各部門績效目標管理。2014年至2017年,全面深入落實本綱要的各項任務,全社會法治意識顯著增強,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行業各領域法制建設和依法治理水平顯著提升,
依法治省取得階段性成果。2018年至2020年,深化法治建設,形成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的法治建設長效機制,依法治省目標基本實現。
二、依法執政
(五)完善黨的領導體制和執政方式。緊緊圍繞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健全黨委領導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工作制度。加強多黨合作制度建設,完善支持人民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職能,健全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的規章制度。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民族事務管理法治化。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建立健全人民群眾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的工作機制。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模范遵守憲法法律,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帶頭依法辦事。各級黨政機關注重選拔任用法治意識強、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優秀干部,在領導班子中配備具有法律專業背景或者工作經驗的成員。把遵守法律、依法辦事能力作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條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向國家機關推薦干部。從制度上加強和規范依法執紀工作,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改革和完善各級反腐敗協調小組職能。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改進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沖突、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六)加強黨內法治建設。堅持以黨章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加強黨的制度建設,推進黨的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四川省黨內法規制定辦法》,規范黨內法規制定工作,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和《四川省黨內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完善備案程序,加強備案審查,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維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建立健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與國家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建立黨內法規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評估制度。建立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即時清理機制。完善各級黨委決策程序,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重大決策法律咨詢、法律支持和合法性審核機制,加強重要政策文件的法律法規把關,把經過法律咨詢、具有法律依據、完成合法性審核作為黨委作出重大決策和出臺重要政策的必經程序。建立健全決策評估、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及糾錯機制,確保黨委決策行為目的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嚴格規范和控制黨委政府聯合發文。完善黨務公開制度,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或者依照有關規定等不宜公開事項以外,黨委的決策事務都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公開。
(七)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領導。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適時審定地方立法規劃,研究討論重要法規草案所涉及的重大措施、政策取向、重要制度,在地方立法中充分體現黨的主張,保證地方立法工作的正確方向。規范黨委向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立法建議的程序,把全省科學發展、加快發展中的重大決策以及在實踐中行之有效、可以普遍推行的措施辦法,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八)改進對政法工作的領導。進一步明確黨委政法委的職能定位,創新政法工作領導方式,提升協調解決事關政法工作全局的重大問題的能力,提升領導政法工作的科學化、法治化水平。進一步理順黨委政法委與政法各單位的關系,改進案件協調督辦工作,明確和規范協調督辦案件的范圍、方式和程序。加強對政法工作的保障和監督,創造良好執法、司法環境,完善對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報告、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三、科學立法
(九)完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落實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監督管理制度,堅持立、改、廢相結合,開展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實施性立法,推進體現地方特色的創制性立法,推行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有效期制度,加快修改和廢止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發揮立法對改革發展的引領、規范、保障和推動作用。圍繞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發展戰略,加強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保障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生態文明建設和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等重點領域立法,推進地方立法從側重經濟立法向經濟和社會立法并重轉變,從管理型立法向服務型立法轉變,從側重實體立法向實體、程序立法并重轉變。
(十)提高立法質量。把提高立法質量作為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務,遵循立法技術規范,完善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方式,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制定科學合理的立法規劃,發揮立法規劃的導向作用。完善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制度。建立立法項目立項論證、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會風險評估和實施后評估等機制。強化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擴大人大牽頭組織起草法規草案范圍。建立社會各界參與立法的機制,發揮政協專家學者的優勢。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起草工作機制,科學嚴密公正設計法律規范,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拓展人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健全立法聽證、專家咨詢論證、公布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以及公開征求意見、聽取和采納意見情況說明等制度。規范地方性法規審議、表決和政府規章審議程序,提高審議質量。完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以省人大常委會公報、省人民政府公報、網絡傳媒和傳統平面傳媒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機制。嚴格執行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維護法制統一。
四、依法行政
(十一)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按照職權法定、簡政放權的原則,依法科學界定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職能。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政府層級間的關系,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全面清理、精簡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依法加強社會管理。加強行政審批項目動態管理,除法律法規外,其他任何文件不得創設行政審批事項,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重心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移。凡是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依法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完善政務服務體系,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從制度設計上解決跨部門審批環節多、審批手續繁雜、審批時間跨度長等問題。推行和完善并聯審批、網上審批等,實現提速增效。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體系,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公開透明,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開采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納入交易服務平臺,加強交易監管,提高交易效率和效益。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制度,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嚴格實施城鄉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資源開發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健全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制度。
(十二)健全依法科學民主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序,明確決策范圍、權限,健全決策機制,把部門論證、公眾參與、民主協商、專家論證、專業機構測評、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將決策行為置于法治框架內。完善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編制重大事項行政決策風險分析的評判標準、指標體系和分析方法,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未經評估或者評估未通過的,不予決策。多途徑、多渠道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并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對決策予以調整或者停止執行。建立行政決策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監督和責任追究主體、程序和方式。
(十三)依法規范行政行為。整合執法主體,繼續開展相對集中執法權工作,推進綜合執法,下沉執法重心,提高基層執法效能,切實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有效解決各行政執法主體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加強執法程序建設,細化執法流程,保障程序公正。建立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嚴格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細化量化基層部門行政執法裁量標準,避免執法隨意性和不公平。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堅持管理與服務并重、處罰與疏導結合,推行柔性執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科技水平。全面落實行政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工作機制,加大食品藥品、農產品質量、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勞動保障、社會治安、公民信息安全等領域執法力度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力度。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完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制。建立執法依據定期梳理和公布制度,健全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行政執法職權核準公告、行政執法崗位責任、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考評、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及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制度。加強行政復議規范化建設,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提高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管理監控水平,發揮行政復議監督糾錯、權利救濟和化解爭議的作用。依法參與行政訴訟,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全面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認真辦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完善內部監督制度,改進監督方式。加強誠信政府建設,嚴格履行行政合同和協議。行政機關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完善罰沒管理制度,嚴格遵守“罰繳分離”和罰沒物品依法處理規定,杜絕將行政執法人員福利待遇與罰沒收入掛鉤。加強行風評議和執法檢查。
(十四)深化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依法梳理審核行政職權,建立行政職權職責目錄、電子政務大廳、行政權力運行基礎平臺和行政權力運行監察平臺,形成全省統一的行政權力網上運行系統,確保行政權力運行規范化、公開化。定期編制、更新、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推進財政預算決算、“三公”經費及公共資源配置、重大項目建設、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完善新聞發布工作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發揮政府網站公開信息、政務服務和政民互動作用。建立健全人民群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限期答復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等配套保障機制,健全政府信息公示公告及保密審查機制。
(十五)營造公平開放的市場經濟法治環境。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放寬市場準入,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引導各類市場主體依法經營、履行社會責任。完善投資促進、承接產業轉移、企業“走出去”等法規制度,健全來川投資企業投訴協調和法律服務機制,提高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水平。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促進西部地區金融中心建設,依法規范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五、公正司法
(十六)深入推進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重點,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各項部署,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按照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建立健全科學合理、規范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偵查權,發揮司法機關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和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能。推動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明確各級法院職能定位,規范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系。完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
(十七)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嚴格遵循司法規律,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以程序公正為基礎,制定科學合理的司法工作規范,完善執法辦案程序規則、質量標準、監督制約辦法,提升執法辦案的質量、效率和效果。健全錯案防止、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建立健全司法廉潔制度,進一步深化廉潔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規范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全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案例指導制度,完善辦案責任制和案件評查機制,促進和保障法律適用的統一。對案件實行全程監控和質量管理,規范案件立案環節和辦理程序。嚴格案件辦理期限,推行繁簡分流和速裁機制。加強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能。推行廉政效能監督卡和司法人員執法檔案制度。按照執法依據明確、執法程序規范、執法過程公正、執法監督到位的要求,依法公正文明執行刑罰。推進獄務公開、陽光執法,維護刑罰執行的公平正義。嚴格規范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強化監督制度。
(十八)提高司法公信力。著力推進“陽光司法”,在依照法律規定和遵循司法規律的前提下,全面推進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以及裁判文書等各方面的司法公開,錄制并保留全程庭審資料。加強司法公開信息化建設,綜合運用傳統媒體和手機、網絡等新興媒體,著力構建面向社會公眾的司法公開信息平臺,將信息平臺建設作為服務社會、化解矛盾、宣傳法治、接受監督的重要方式。推行網上立案、信訪答詢等網上訴訟服務,建立案件流轉、執行信息網上查詢系統,推進庭審網絡直播、錄播和裁判文書上網。增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行為的積極引導作用。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提高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判、執行的比例,擴大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完善監督程序。完善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群眾旁聽庭審、司法聽證、公開司法拍賣、新聞發布等制度。健全和規范司法機關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各項聯絡制度。
(十九)完善司法為民長效機制。推進法院“一站式”訴訟服務、檢察院綜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等窗口建設。完善巡回審判制度,拓展巡回審判范圍。加大生效裁判的執行力度,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強化執行征信建設,提高執行工作質效。建立健全公益訴訟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刑事賠償制度,加強司法救助專項基金管理,做好司法救助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加大對社會弱勢群體和特殊人群的司法救濟。落實實名舉報答復和舉報人保護機制。
六、社會法治
(二十)創新社會治理。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加強和完善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建設,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加快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川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其依法開展活動。完善志愿服務制度,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加快推進戶籍制度及相關配套制度改革,健全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網絡和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特殊人群管理服務機制,落實特殊人群管理和幫扶措施。建立輿情匯集、分析、引導機制和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法治化解決機制,健全重大群體性、突發性社會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民族宗教政策,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發揮自治州立法權優勢,配套完善藏區治理法規。依法保護群眾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加快推進藏傳佛教寺廟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社會管理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和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促進藏傳佛教管理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引導藏傳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嚴厲打擊藏區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和各種分裂破壞活動。
(二十一)健全依法維護群眾權益機制。以保障人民群眾政治權益、經濟權益、文化權益為主要內容,建立覆蓋城鄉的群眾權益保障體系。堅持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依法保障各類社會群體在勞動就業、收入分配、社會保障、醫療教育等方面的民生權利。依法保障農民工的勞動、健康、休息等合法權益,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健全公眾參與、訴求表達、平等溝通、協商對話平臺和機制。改革信訪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法治化建設,完善和落實領導干部接訪、下訪、聯系基層和群眾制度,積極回應群眾訴求和社會關切。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各級黨委、政府信訪部門對已收到的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由有關機關依法按程序進行處理。依法規范信訪秩序和行為,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履行法定義務,依法處理違法上訪。健全法律援助機制,暢通法律援助渠道,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建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效銜接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將調解工作、綜治工作、信訪工作有機結合,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積極推進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效銜接。建立資源糾紛、醫療糾紛、交通事故、證券期貨、保險合同、勞動合同等各類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推行刑事自訴、民事訴訟等案件及因鄰里糾紛、交通事故等引發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解決模式。
(二十二)加強公共安全體系建設。嚴格執行食品、藥品、食用農產品法律法規規章,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安全監管制度,形成跨部門、跨區域的聯動執法長效機制。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藥品安全。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嚴格安全生產源頭管理,強化安全生產執法,完善安全生產法規、技術標準體系,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強化重大項目建設、煤礦、交通、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治理,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和應急體系,提高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堅持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加大依法管理網絡力度,加快完善互聯網管理領導體制,構建大網絡大輿情工作格局,確保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圍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深化平安四川建設,鞏固基層行業平安建設成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點線面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管控結合的社會治安整體聯動防控體系,加強群防群治隊伍建設。增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保障能力,加強對社區矯正和刑滿釋放等特殊人員的安置幫教管理教育轉化,嚴密防范和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加強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務,建立健全管理服務網絡和工作機制,減少危害社會重大突發案件發生。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以法制為基礎,以健全金融、納稅、合同履約、生效裁判執行、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加快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發揮各類商會、協會作用,促進行業守信自律。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自律機制和信用風險防范機制,促進企業誠信經營。把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作為企業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教育引導公民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積極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機構,加強信用服務市場監管。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制度。
(二十四)加強和規范法律服務。健全規范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法律服務體系,拓展法律服務領域,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增強法律服務能力。引導律師事務所走專業化、規模化、國際化道路。建立完善法律顧問團制度,為黨委政府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人民團體開展權益維護工作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加強法律服務市場監管,完善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依法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著力把成都建設成為西部法律服務中心。切實加強少數民族地區法律人才尤其是“雙語”人才培養和儲備。
七、學法用法
(二十五)深入開展普法教育。確立普法教育在推進依法治省中的基礎地位,全面實施普法規劃,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法治觀念、養成守法習慣、善于依法維權。建立健全法治四川宣傳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各級黨委宣傳部門、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普法工作的規劃制定實施、協調指導和檢查考核。各級人大對普法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完善誰執法、誰普法的工作機制和屬地管理的責任機制,強化各地、各部門、各行業、各單位的普法責任。將普法工作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績效目標考核范圍。建立健全普法教育評估考核和激勵機制,確保普法教育制度、人員落實到位,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扎實開展法律進機關、進學校、進鄉村、進社區、進寺廟、進企業、進單位活動和“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活動。
(二十六)加強對重點對象的法制教育。突出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學法用法的示范作用,制定加強全省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工作實施意見。建立健全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定期學法制度和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專題法制講座、集中培訓等制度,系統制定領導干部年度學法計劃并組織實施,確保學法效果。建立領導干部任前法律知識水平培訓、考試及公務員錄用法律知識測試制度,建立公職人員學法用法考核制度及任期內依法行政情況考查制度。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校)和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到教材、師資、課時、經費、考試“五落實”,中小學校100%配備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加大“9+3”免費教育計劃中法制教育比重,并從一線政法工作者中選配法制輔導員。發揮警示教育基地職能,以真實案例強化法制宣傳教育,每個縣(市、區)至少建立1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立健全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積極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和誰用工、誰培訓相結合的原則,把法律常識教育列入勞務培訓學習計劃,流出地黨委、政府有計劃地開展對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的行前法制宣傳教育。建立農村普法隊伍,開展針對性法制教育,大力培養農村“法律明白人”,深入開展送法下鄉活動,擴大法律類報刊書籍在農家書屋中的比重。面向殘疾人、失地農民、城市流動人口、下崗失業人員等人群,開展以改善民生、依法維權為重點的法律法規宣傳。加強民族地區的法制宣傳,加強以民族干部為骨干的法制宣講隊伍建設,以法制下鄉、法制宣傳小分隊入戶宣講、創作“雙語”法制宣傳教育片等多種符合民族地區實際的宣傳教育方式,增強法制宣傳教育實效。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對所服務群體開展普法工作。
(二十七)加強法治理論研究和法治文化建設。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加強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和法治文化作品的創作與推廣,完善公共場所法制宣傳教育設施,鼓勵和引導各類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法治文化傳播活動。發揮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法學研究機構和行業協會、學會作用,組織開展重大法治課題研究,為依法治省提供理論支撐。鼓勵、支持和引導各級各類文化藝術表演團體創作群眾喜聞樂見的法治文化作品,定期在街道社區、農(牧)民聚集點、工業(產業)園區、項目建設工地等開展法治文化宣傳。省、市(州)、縣(市、區)主流媒體應當至少開辦一檔定期的普法節目或者專欄。加強公共場所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建設,推進法制公園、法制廣場、法制長廊、法制板報等載體建設。鼓勵創辦法律網站、法律博客微博、法制手機報等新型普法載體。
(二十八)堅持法制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全面開展法治市(州)、法治縣(市、區)、法治鄉鎮(街道)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活動,推進學法用法示范機關(單位)、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和誠信守法企業等活動。將法制宣傳融入法律服務之中,探索建立集合法制宣傳、法律咨詢、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職能的法律服務平臺;加強12348法律咨詢熱線建設。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愿者組織和法律人才庫建設。
八、監督問責
(二十九)完善監督體系。構建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各級黨委對下級黨委依法執政情況、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遵守憲法法律情況進行常態化監督。健全“一府兩院”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制度。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完善專題詢問、質詢制度。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按要求落實政府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四項預算”完整地提交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推動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嚴格審查批準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各級政府加強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強化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和財政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政府投資審計,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行政首長問責制。強化司法監督,加大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力度,加強對司法活動的全程監督、動態監督。健全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民主監督機制。完善受理群眾舉報投訴制度,高度重視包括網絡輿情在內的輿論監督,建立健全對群眾和媒體反映問題的處理機制。
(三十)全面推行問責制度。健全問責制度,規范問責程序,推進問責法治化。在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中全面推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權責統一、有錯必究,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對違法行政、枉法裁判、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及對群眾反映的意見該回應的不回應、該解決的不解決或者久拖不決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建立問責跟蹤監督制度,對問責后免職人員重新任職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規范。
九、組織保障
(三十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法治省在省委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黨委(黨組)書記為第一責任人。成立四川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研究解決依法治省中的重大問題。各級黨委要加強對本地區法治建設的領導,作出安排部署,強化督促檢查。各級人大要適時作出決議、決定,督促“一府兩院”貫徹實施。各級政府、法院、檢察院要結合自身職能,制定實施意見。各地要把法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按照依法治省的總體目標和階段性任務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規劃、整體推進、有效實施。
(三十二)健全推進機制。建立黨委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工負責、協調互動、合力推進,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的依法治省推進機制。建立目標責任制,分解落實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人民團體的任務和責任,明確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建立科學的法治建設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制定考核辦法,將依法治省工作納入各地、各部門績效目標考核內容,并將考核情況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和年度述職述廉報告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情況通報、檢查督辦等工作機制。定期評價、及時總結依法治省情況和經驗,宣傳先進典型,推廣有效經驗。
(三十三)加強隊伍建設。加強立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立法工作者的法律素質和立法技術水平。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重點領域基層執法力量,實行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強化培訓考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加強政法隊伍依法履職能力建設,增強民族地區基層政法力量,不斷提高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業務素質和做好群眾工作能力,穩定基層政法隊伍。加強法制機構及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提高業務素質和法律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