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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節選)

  【發布日期:2024-06-17】 【字號: 】 【關閉此頁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是第一部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監督制約機制、統一規范對各級各類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處分的行政法規,《條例》作為配套行政法規,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關責任人員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梳理、歸集,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關于違反政治要求、組織程序、廉潔要求、薪酬管理制度,違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違反工作要求等違法行為有關規定具體化為51項違法情形,并明確相應的處分,根據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國企管理人員可處以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類處分。具體如下: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散布有損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言論;

(二)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有關決策部署;

(三)在對外經濟合作、對外援助、對外交流等工作中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

特別: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予以開除。

二、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規定的決策程序、職責權限決定國有企業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故意規避、干涉、破壞集體決策,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國有企業重大決策事項、重要人事任免事項、重大項目安排事項、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國有企業黨委(組)會、股東(大)會、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等集體依法作出的重大決定;

(四)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拖延執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業以及關聯企業的財物、客戶資產等;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機關、國家出資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向國家工作人員、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

(四)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在企業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以及工程建設、資產處置、出版發行、招標投標等活動中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在企業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以及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謀取私利;

(六)違反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

特別:拒不糾正特定關系人違反規定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四、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超提工資總額或者超發工資,或者在工資總額之外以津貼、補貼、獎金等其他形式設定和發放工資性收入;

(二)未實行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或者未按規定履行工資總額備案或者核準程序;

(三)違反規定,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

(四)在培訓活動、辦公用房、公務用車、業務招待、差旅費用等方面超過規定的標準、范圍;

(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名義變相公款旅游。

五、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違反規定,個人經商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進行投資入股等營利性活動;

(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企業同類經營的企業;

(三)違反規定,未經批準在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國際組織等兼任職務;

(四)經批準兼職,但是違反規定領取薪酬或者獲取其他收入;

(五)利用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無形資產等謀取私利。

六、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履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被監管機構查實并提出處分建議的,情節較重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開除。

七、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國庫的預算收入;

(二)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營投資職責;

(三)違反規定,進行關聯交易,開展融資性貿易、虛假交易、虛假合資、掛靠經營等活動;

(四)在國家規定期限內不辦理或者不如實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或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表);

(五)拒不提供有關信息資料或者編制虛假數據信息,致使國有企業績效評價結果失真;

(六)掩飾企業真實狀況,不如實向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串通作假。

八、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洗錢或者參與洗錢;

(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違反規定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民間借貸;

(三)違反規定發放貸款或者對貸款本金減免、停息、減息、緩息、免息、展期等,進行呆賬核銷,處置不良資產;

(四)違反規定出具金融票證、提供擔保,對違法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

(五)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資產;

(六)偽造、變造貨幣、貴金屬、金融票證或者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

(七)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發行股票或者債券;

(八)編造并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

(九)進行虛假理賠或者參與保險詐騙活動;

(十)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個人信息資料。

九、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泄露企業內幕信息或者商業秘密;

(二)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資質證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國有企業名稱或者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三)違反規定,舉借或者變相舉借地方政府債務;

(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違反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引起重大勞務糾紛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六)在工作中有敷衍應付、推諉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機械執行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

(七)拒絕、阻撓、拖延依法開展的出資人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工作,或者對出資人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發現的問題拒不整改、推諉敷衍、虛假整改;

(八)不依法提供有關信息、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配合其他主體從事違法違規行為;

(九)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違反規定,拒絕或者延遲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農民工工資等;

(十一)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